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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锦州医科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(第二阶段培养)超期清退及预警工作的通知

点击次数: 199  更新时间:2023-10-25

根据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、博士学位的规定》(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),我校对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将予以清退,现通知如下:

一、本次超期清理范围

进入第二阶段培养的于2023年10月前已达最长学习年限且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,学校将对《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平台》内信息进行清退处理,具体名单见附件1。

二、本次预警范围

进入第二阶段培养的分别于2023年12月、2024年12月到达最长学习年限,尚未通过论文答辩的人员,具体见附件2。

三、预警工作要求

凡被列入预警范围的人员,各培养单位应及时与学生本人取得联系,警示书(附件3)送达本人,告知相关权利与义务。警示书由导师和学生签署意见,并与2023年11月24日前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学院学位管理科。

各学院应要求研究生导师与学生本人联系,深入了解同等学力人员实际学习研究情况,加强管理与指导,区别不同情况,提醒和督促学生按期完成学业。

如由于学生失联或其个人原因无法签署警示书的情况,须由培养单位做好详细记录,并及时向学校研究生学院备案。

四、有关事项

1.在清退时限之前,对于修满学分、交清学费、符合答辩要求的,可以申请参加论文答辩,答辩通过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,按期答辩并获得相应学位。

2.清退时限之后,其学位申请失效,研究生学院将不再接受其与学位申请相关的其他申请如开题、预答辩、答辩等。

特此通知。

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

2023年10月25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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